你知道吗?推进检务公开,近年来九江检察做了辣么多!
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九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日期:2019-06-27 14:17:40

6月27日上午,九江市政府新闻办、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会现场

 

发布人 樊友汉   九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八项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上述八项职权概括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九江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再升级,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检务公开 九江检察是认真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依据这个规定,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自2014年以来,九江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735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8831条,公开法律文书13836份。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记者们就市民关心的话题向市检察院的同志提问,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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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众如何浏览、查阅已公开的案件信息?

 

答:目前,民众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gov.cn),无需注册即可查阅、浏览已公开的法律文书和已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需要首先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待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另外,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正在向12309中国检察网做整体迁移,目前正在测试调试中。待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功能正式上线之后,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大家。

 

12309案管大厅

 

问: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法律文书公开三项内容。

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信息。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是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四是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法律文书公开,主要公开四类文书:一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二是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三是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远程视频接访室

 

问: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有没有时限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开相关案件信息?

 

答:首先说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通过“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再导入互联网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开操作。

然后是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将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即可发布相关案件的信息。

最后是法律文书公开。对于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立即对该文书进行公开;对于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日内,公开该案的起诉书或抗诉书。

 

党建活动室

 

问: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是否有不公开的情况?

 

答:这个情况还是有的。比如: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此外,在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