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巧断家务事 九江市家事审判改革显成效
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九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7-05 14:54:16

 

7月5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九江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烜城介绍九江市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 

 

 

清官巧断家务事   九江市家事审判改革显成效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选择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九江市两级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有幸成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法院之一,九江中院被省高院指定为全国试点法院的指导法院。同时,浔阳区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还被市改革办列为全市重点改革项目之一。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基本情况

 

 

自浔阳区人民法院成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法院后,该院即以构建和睦幸福的家事关系为目标,于2017年3月成立了专业化家事少年审判庭,并配备了3名具有丰富阅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其中有2名女性法官。同时,3名家事法官均进行了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学习与培训。该审判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项下15种纠纷及继承纠纷案由项下5种纠纷共20余类案件。自家事法庭成立以来,该院共计受理了家事案件780件,审结659件,调撤514件,调撤率77.9%。

家事案件一经立案,家事法官就会着手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和未成年子女情况。试点法院与当地妇联、街道联手,在当地辖区聘任了家事调查员,针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接下来案件的调解和判决提供相关参考。家事法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判席不再高高在上,且将原、被告席连接在一起,以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这种庭审氛围有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交流,有利于家事案件的温情和柔性处理。对调解室进行了客厅家居式布置,将调解室布置成家庭客厅的形式,审判席和原、被告席则改成沙发加茶几的模式,在调解时,使用丈夫、妻子、父母、孩子等称谓标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亲情修复的理念,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在轻松、温馨的环境中体会浓郁的家庭氛围。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市试点法院坚持调解前置和不公开审理原则,注重感情修复、隐私保护、案后回访,使用情绪疏导、亲情规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家事问题进行调解、疏导。同时,本着修复破裂的感情关系为原则,对于家事纠纷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避免双方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激化矛盾。当离婚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又提高了家事审判的工作效率。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主要做法和工作亮点

 

加强家事审判的思想认识,转变和更新家事审判的理念。首先,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与支柱,家事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故家事审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而且跨学科领域的工作,为此,试点法院的家事法官还专门进行了心理学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其次,家事审判不能单纯以孰是孰非为目的,在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着重调整和修复人际关系,突出家事审判司法过程的柔性和程序的弹性,延伸家庭情感的修复治愈职能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能,所以,家事法官要不断增强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打造专业审判队伍,突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为了做好家事审判工作,我市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理机构和审判团队。2015年5月即成立了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合议庭,2016年4月被确立为全国改革试点法院后,通过探索实践,于2017年1月将原合议庭升级组建为全省首个专门的家事少年审判庭,将家事案件与合同、物权等普通民事案件相区分,实现了家事案件集中化、精细化审理。同时,为加强家事少年审判庭的工作力量,试点法院按照1:1的比例配备法官和书记员,共配备了3名法官和3名书记员,平均年龄33岁,本科学历4人、研究生学历2人,所配备的3名法官均是由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家庭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和社会心理学知识资质的已婚法官担任。

 

 

 

探索确立调解前置程序,建立家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对于家事纠纷,始终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最重要手段和首要结案方式,实行“家事必调”,通过不断完善家事案件调解制度,实现家事纠纷调解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运行。同时,与九江市婚姻家庭协会“婚姻调处中心”建立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情绪疏导、视频教育、亲情规劝、社会介入”等方法,形成“疏、劝、帮、教”的调解新模式。另外,针对不同的案情,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婚姻冷静期、跟踪调解期,尽可能促进双方关系的“自修复”。

 

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平台。与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互动机制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家庭暴力证据固定制度的事实意见》、《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成效良好,获得了广泛好评。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减少家庭纠纷给其生活学习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涉及身体患有重病或有残疾的孩子的家事案件,除按照一般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对孩子所需的医疗费或康复费进行特别的约定,设立由法官监管的专项账户,确保孩子今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保障,并先后妥善处理了涉及患脑瘫的儿童、患唐氏综合症的儿童等案件。

 

 

 

 

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加强普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多形式、多渠道为群众提供家事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巡回庭审,选取典型家事案件在社区等开庭,以案说法。大力宣传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引导全社会关注家事纠纷处理,促进文明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

 

建立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

 

完善家事审判辅助机构建设,深化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和加强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相适应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家事审判体制。

 

积极开展家事案件的诉后跟踪、回访,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建立家事案件回访制度,可以展示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是让家事案件当事人感受家事司法温暖的重要途径,从而真正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记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发布会现场

 

九江交通广播记者提问

 

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般是怎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问题的?

 

答:这是我们审理离婚案件中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结合上述规定并综合案件情况来认定。

一是看婚姻基础,我们知道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还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比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也是婚姻关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如果婚姻基础出现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差异很大,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就很可能导致婚姻破裂。

二是看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

三是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原因可能存在千差万别,但一般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

2、一方品行存在问题,又屡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

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患难;

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

5、其他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

四是看有无和好可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没有真正破裂,可以通过利用帮助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以及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以促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江南都市报记者提问

 

问:请问什么是家事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比如离婚、赡养、抚养、继承、析产等案件。家事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像我市试点法院近一年的家事案件受案总数达780件,约占全院受案数的15%;

二是家事纠纷分布广泛,但是类型比较集中,以离婚纠纷和抚养、赡养这些案子居多;

三是家事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以调解为主,像我市试点法院的调撤率近80%,所以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不多,如果处理得当,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问:九江市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因和背景能否简要介绍一下?

 

答: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他曾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但是,多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着离婚和离婚纠纷数量的不断增长,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必然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因此,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将家庭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此情况下,为了积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趋于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等现实情况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和社会不稳定因素,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选择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响应最高院的号召,维护九江市的社会稳定,我市法院也积极推举了浔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此次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

 

 

浔阳晚报记者提问

 

 

问:夫妻双方离婚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另一方的债务,法院在审理夫妻借款案件中,如何处理?

 

答: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莫名的背上了巨额的债务,事发之时突然发现是自己的另一半所欠下的债务,自己甚至从未见过或者使用过,就莫名地成为了债务人。基于夫妻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合理合法的债务,那么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一方出于恶意或者出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就很冤枉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所引起的广泛、强烈的社会影响,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应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还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两个条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充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问:请问发布词中介绍的家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具体是指哪些?

 

答:家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项下15种纠纷及继承纠纷案由项下5种纠纷共20余类案件。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项下的15种纠纷是指: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一般是父母等长辈对子女等晚辈的抚育和教养)、扶养纠纷(一般是指夫妻双方等同辈之间)、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案由项下的5种纠纷是指: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九江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提问

 

问:我市法院在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有没有社会效果比较好的反家暴方面的典型案例?

 

答:有的,在我们最近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就涉及到了反家暴问题,这起案件的男女双方都是八零后,双方于2014年相识,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了一个孩子,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所以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男方对女方实施了家暴,并对女方的财产进行破坏,为了依法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法院根据女方的申请,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男方没有再次对女方实施侵害行为。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的矛盾激烈,为了保护女方今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还多次做男方的思想工作,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和平离婚,从而充分保障了女方及双方小孩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