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九江市检察院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
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九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日期:2021-06-10 17:40:52

 

6月1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市检察院联合召开2021年九江市检察院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会现场

 

 

 

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张云飞发布九江市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情况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各位来宾、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的主题“检察听证”,向大家作一个简单介绍。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也能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主要用于在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案件,以及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的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以前,这些终局性的裁定程序都是封闭的,很难受到外部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化解矛盾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也可以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听证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
听证会参加人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听证员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人士。
九江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践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的司法理念,以“能公开尽公开、能听证尽听证”为导向,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切实将检察听证工作贯穿于办案各方面、全过程,不断丰富和完善适用范围。2020年1月至今,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听证85次,实现了听证工作全覆盖。其中,公开听证会73件,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不公开听证会12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共邀请369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邀请人大代表52人次,占14.1%;邀请政协委员59人次,占16.0%;邀请人民监督员119人次,占32.2%。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72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84.7%。
 实践证明,检察听证既提升了检察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又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增强了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理结果的认同感,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执法明尺度、司法有温度”,最大程度地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会现场,与会领导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回答,请继续往下看!

 

万里

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问:听证员具备的条件?           

答: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李磊

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问:哪些案件的听证会公开举行?哪些案件的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龚慧艳 
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问: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答:根据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
重要参考。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评议的干预,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
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
四是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听证会最后环节发表人民监督意见,进一步提高听证评估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