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新闻发布词、现场答记者问
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九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7-13 15:11:2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新闻发布词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海林

2017年7月13日)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房地产及相关各界人士:

大家上午好!

    在这七月流火时节,我们相聚在美丽的长江之滨、庐山之麓、八里湖畔,举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谨让我代表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感谢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同志对这次活动的关注支持,感谢房地产及相关各界人士对此次活动的积极参与。

   2016年以来, 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系列工作部署,房地产库存得到有效化解,全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是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房地产形势的严峻复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及我省南昌、赣州等市实行了限购政策,为了防止一些炒房人员及热钱进入九江、防止部分市民非理性购买住房、造成房价大起大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经过充分酝酿,决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31号)、和《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  号)的文件。现就这两个文件向社会和新闻界朋友作简要的解读:

一、《实施意见》共四章14条,主要内容是: 适时增加土地供应、加快商品住宅有效供给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商品住宅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等。

二、《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解读

(一)、限购时间、区域和对象

1.限购时间。2017年7月13日到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2.限购区域。从长江大桥起,沿福银高速至庐山大道立交桥交汇处,沿庐山大道向东南(含加州风情项目),至庐山大道与濂溪大道交汇处,沿濂溪大道向西,至濂溪大道与十里大道交汇处,沿九园路向西(含半山溪谷项目),至九园路与通岭大道交汇处,沿八里湖西岸道路至八里湖北大道大桥处,沿八里湖新开河至长江,以上路段、河流与长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3.限购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

1)本市户籍购房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

2)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且在限购区无住房的(限购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

(二)、已拥有住房的认定

1.家庭在限购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下列情况:

1)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已进行网签新建商品房合同或网签存量房合同确认(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定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并有与购房人相关的银行进账凭证)、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继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3.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政策范围。

(三)、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

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有三种情况:一是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程序,二是通过中介机构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的程序;三是自行交易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的程序。

1)熟悉住房限购政策;

2)本市户籍购房人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四楼有关窗口,下同)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结婚证,查询个人住房情况(《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开以上证明外,还需到社保局或地税局开前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购房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薄、结婚证及《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房产交易窗口,申请《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承诺;

4)限购区域内,如果购房人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则开发企业要收取购房人《确认表》,网上签定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下同)提交《确认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备案;如果购房人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存量房,则中介机构应收取购房人《确认表》,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提交《确认表》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如果卖房人自主出售限购区域内存量房,则卖房人应查验购房人《确认表》,双方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提交《确认表》,申请交易网签备案;

5)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再次感谢各家媒体大力的支持!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热情关注!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

 

 

现场答记提问

 

 

问: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市场调控系列工作部署,房地产库存得到有效化解,但是我们也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复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和我省的南昌、赣州等市实行了限购政策,为了防止一些炒房人员及热钱进入九江、防止部分市民非理性购买住房、造成房价大起大落,市委市政府决定出台房地产调控文件和住房限购政策。我们这个措施是个保护性措施,是个过渡性政策。

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6月14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一)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

二、7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情况:

(一)对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仍为20%。

(二)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下同)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如再次购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购房时间的认定标准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商品住宅消化周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市县分区域统计的数据为准,分区域执行。

问:社保和纳税证明都需要提交吗?

答:限购政策中用的是“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表述,因此社保和纳税证明,只要有一样就行。

请问在限购期间购房时还要注意其他那些事项?

答:一是购房人在限购时间内,只能申请填报一次《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违反政策欺瞒购房者相关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自行交易限购区域内存量房的,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问:已有住房如何界定?

答:家庭在限购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二是已进行网签新建商品房合同或网签存量房合同确认(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采用的将是认定该家庭目前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

问:列入了限购的家庭,把现有住房卖掉,可否再买房?

答:按照家庭目前实际拥有的房产来认定的。如果已将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就可再新购房。这也照顾到了部分改善型需求的家庭。

问:一个家庭如何界定?

答:一个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及未成年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