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果车主的购车发票或收据、合格证遗失了,可以登记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法制办主任 高 兴)
答:对于车辆所有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整车合格证明的,由车辆所有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街道、乡镇证明车辆属申请人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记。
2、问:外地身份证可以办理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法制办主任 高 兴)
答:持外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本市居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回执才可以申请办理。
3、问:为什么同样是电动车,有的核发非机动车号牌,有的核发临时号牌,还有的要求去车管所挂机动车号牌?车主如何分辨?(
答:对“新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对“旧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合符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无国家标准三、四轮电动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上述情况的要在集中登记上牌点办理。对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要在车管所办理登记上牌。车主无法分辨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及车辆提前在辖区大队车管所或者集中登记上牌点进行咨询。
4、问:2012年九江对“燃油助力车”挂了临时号牌,设置了过渡期,最近两年又要求挂防盗备案号,为什么现在又要挂临时通行标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邱国华)
答:1、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的管理,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有效期从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止。但是在该《办法》失效后,国家和省政府无新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承接。
2、《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于2019年11月27日由省人大批准,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超标、无标”电动车的管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未采取“一刀切”强行淘汰,而是为上述车辆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逐步退市。
3、近年来,九江市公安局通过安装“浔城车卫士”智能防盗芯片,迅速提高了电动车盗抢案件的侦破率,大大降低了我市电动车盗抢盗抢发案率。
4、对已上牌号我们均予以认可。只要是属于此次集中登记挂牌的电动车范围内的,都予以免费挂牌。
5、问:5月1日起,燃油助力车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什么车属于“燃油助力车”?现在还有不少摩托车在车管所上不了牌照,这类车在5月1 日之后能上路行驶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邱国华)
答:1、根据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于2015年12月30日的联合发文,“燃油助力车”是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此类车早在2015年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
2、根据前期立法调研,目前大量市售的所谓“燃油助力车”实际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商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通过出具虚假合格证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此类车辆为“燃油助力车”,并鼓吹不需要注册登记、不需要驾驶资格,导致大量应当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未及时登记,依法需缴纳的税费大量流失,给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但目前仍然有商家在公开销售,极易误导消费者。
3、随着“蓝天保卫计划”的高位推进,各省市均规定了各项环保约束性指标,为了有效降低因汽车尾气排放增加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环保部要求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四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满足新标准要求。“国三”排放摩托车因尾气排放不达标,已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登记许可无法注册登记,该车型已不具有上路权。但是因为前期所谓“燃油助力车”销售市场的混乱,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加之疫情期间给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交管支队在2020年8月1日之前将不会对该类车辆上路权进行管控。
6、问:此次电动车挂临时通行标志是免费的,是否真的有没有其他隐形收费项目,如果保险公司在现场要求车主购买保险怎么办?(保险公司)
答:本次电动车挂临时通行标志的办理手续是全免费的。根据《条例》,电动车保险产品是鼓励电动车主购买。车主可自愿选择购买。大家都知道,电动车车速快、安全性能差、事故率高,一直是交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每年发生电动车死亡、伤残事故数百起,损失金额数千万,且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较难处置。鼓励车主购买电动车保险,能最大程度的提升电动车抗风险能力,保障各方经济利益,这也是通过商业保险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配合这次电动车挂牌,同时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专门提供了一整套优惠的保险产品。以两轮电动车为例,保费100元/年,平均每天0.27元,保险责任最高22.6万元,同时,为了体现保险也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特别对2020援鄂医护、近五年全国及省级劳模、伤残军人实行免费赠送。
根据九府办【2020】5号文件要求,现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具有宣传引导客户购买保险的工作职责,但不会强制要求车主购买,现场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0792-8222601,接受广大车主的监督。
7、问:九江城区不少非机动车道被违法停车占用,有些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这个时候电动车应如何行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秩序科科长 徐灿宏)
答:这个里面涉及两个问题:
一、不少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问题:
1、由于施划了停车泊位致使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我们已于前期要求城区大队进行了排查,近期拟通过调整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比如压缩机动车道宽度、偏移中心线等措施来有效解决非机动车道通行受阻问题;中远期我们将在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基本满足停车需求时将逐步取消路内停车泊位,还路于民。
2、由于违法停车致使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我们将加大路面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
二、有些道路没有非机动车车道的问题:
1、道路设有主辅道的,电动车应在辅道内靠右行驶。
2、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车道的机非混行的道路上,电动车应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
8、问:2020年5月1日起,随《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生效,交警部门解释“燃油助力车”实际是2012年已废除的国家标准所称的“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作为市民如何在购买中辨识?市场监管部门都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燃油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联合开展淘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厉打击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违法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
2017年国家修订的国标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其中明确不含燃油助力车,且明确定义: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含:(1)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 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 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 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3)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 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4)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5)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上述五类车辆非标准定义的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燃油机助力自行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自2015年以来,根据四部委的联合发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了专项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共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检查相关商户596户,立案查处电动车案件96起,且持续对商户经营行为规范引导,行政指导9次,结合此条例的出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9、问:市场上的“老年代步车”是种什么样的车,国家有哪些规定?(
答:我市的《道路通行管理条例》对电动车管理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三轮、四轮等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根据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国家已逐步开展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前期调查摸底、整改阶段已结束,现转为清理整顿阶段;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当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另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悉,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10月20日下达的2016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已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处于起草阶段。
在此,建议低速电动车的销售者、有购买意愿的低速电动车购买者,密切关注《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起草进程,合理预判、理性消费。
车辆购买者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亦可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