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学习贯彻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于8月至12月举办“贯彻十一届六次全会,见证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
10月18日上午,市规划局局长虞莉清重点介绍了我市《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和九江市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暨《九江市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 九江市规划局局长 虞莉清
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其中:近期为2017-2020年,远期为2021-2035年。
规划层次和范围:规划范围为九江市市域,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包括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武宁县、永修县、修水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面积1907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北至长江,西至长平路、昌九大道,南至杭瑞高速、庐山风景区边界,东至鄱阳湖岸线,面积约55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至长江、东至鄱阳湖,西至市区行政边界,南至杭瑞高速,面积690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与目标
城市性质:江西省通江达海的门户城市,长江中游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国际知名的山水文化旅游城市。
目标愿景:努力把九江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示范城市;区域航运中心、绿色智造基地、宜居山江湖城、转型发展示范。
发展规模
2020年九江市域常住人口为505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59%;2035年九江市域常住人口为59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4%。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10万人,2035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80万人。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2平方公里,独立产业园区用地控制在22平方公里;到2035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0平方公里以内,独立产业园区用地控制在38平方公里。
空间布局
落实三线管控:至2035年,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7437.32平方公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2313.98平方公里;划定县级以上城镇开发边界652.91平方公里(含独立园区);中心城区划定县级以上城镇开发边界(含独立产业园区38平方公里)234.89平方公里。
市域空间格局:构建“T轴两翼、一主两副两区”市域空间结构。
“T轴两翼”。T轴即沿江城镇发展轴和昌九城镇发展轴、两翼即西部城镇特色发展带和东部城镇特色发展带。
“一主两副”。在T轴地区形成一主两副城镇发展核心区,即九江-瑞昌-庐山主核心区、共青城-德安-永修副核心区、湖口-彭泽副核心区。
“两区”。两翼地区突出特色发展,形成都昌特色发展区、修水-武宁特色发展区。以县城为核心,构建“县城+重点镇”的组群发展格局,引导城镇产业和服务功能由“分散发展”向“组群集聚”转变。
规划形成“区域中心城市—区域副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镇—重点镇—一般镇”五级城镇体系。
包括九江中心城区1座区域中心城市,修水县城、湖口县城2座区域副中心城市,瑞昌市城区、共青城市城区、庐山市城区、彭泽县城、都昌县城、武宁县城、永修县城、德安县城8座县域中心城镇,以及27座重点镇、54座一般镇。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规划形成“一心 一核 三片”的城市空间结构。
一心:推动八里湖、赛城湖一体化发展,共建九江城市绿心。
一核:城市核心区。整合八里湖组团、十里组团与老城-浔南组团,集聚区域公共服务职能,形成长江中游重要的商业商贸中心、金融商务中心,江西省重要的科教基地,九江市行政中心、文化与体育中心。
三片:城西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已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上报省住建厅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即将上报省政府批准。
近几年,随着我市乡村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农村村民建房的混乱局面得到有效過止,但尚未完全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建房审批程序不规范、批后管理不到位、建设品味不高、两违建筑尤其是超高超大建设等问题仍较普遍。鉴于我市目前尚无针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管理与监督,达到规范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目的。2018年9月13日,市政府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选址及用地管理、建房审批、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建设主体身份界定
办法确定建设主体身份为农村村民,并明确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关于管理职责和总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规划、国土、建设、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县、乡(镇)、村的管理职责,提出了乡村规划编制、村民建房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及管理监督制度的规定。
关于分区、分类管控制度
本着“有序建设”的原则,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划定城市规划区、规划建成区域等重点管控区域和其它地区的村民建房管理分区管控制度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通道周边等对景观风貌要求较高区域的村民建房管理分类管控制度。
关于村民建房选址
办法提出了村民建房的规划衔接及建房选址要求,明确了退让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最小距离,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铁路、高速公路、环庐山公路、环西海公路、昌九大道等重要交通廊道沿线两侧各100 米范围内不宜新布点村民建房。
关于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办法结合市国土部门意见,强化了村民建房的宅基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强调了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制度、宅基地退出制度,提出了用地计划管理要求,明确了村民建房相关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对于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对于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米;对于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关于村民建房审批
办法对于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管理程序和村民建房设计要求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关于村民建房建设管理
办法明确了村民建房的有关现场放线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拆旧要求和规划、批准有效期限、村民自治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关于村民自治管理
依据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在村‘两委’领导下,积极推动村民理事会参与农村建房自治管理,积极鼓励村民理事会开展农民建房自治管理,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广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等措施,加强建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自治管理。”的规定,办法结合市法制办意见,提出了村民自治管理的内容。
关于村民建房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村民建房的目标考核制度、办事公开原则,提出了部门及乡镇监管督查、村委会巡查监管的总体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督、建筑施工培训方面的规定。
关于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追求
办法对于违反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处处罚以及管理人员追责做出了规定,并结合市国土部门意见,明确: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关于办法的实施
考虑我市各地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情况的差异,办法提出了授权条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的重点管控区域
结合我市城市发展需要和村民建设需求,经与濂溪区、柴桑区农房管理部门认真研究,确定了中心城区村民住房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和规划建成区域管控范围。
城市规划区管控范围 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鄱阳湖;西至市区行政边界;南至杭瑞高速、庐山风景名胜区北界和市区行政边界;北至长江,面积约695平方公里。
规划建成区域管控范围 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城东工业基地盘石水泥有限公司东、杭瑞高速、芳兰大道、威家镇和滨湖新城规划建设用地东及姑塘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南至杭瑞高速、沙城工业园规划建设用地南侧、105国道、张家山南侧、原105国道和南外环路南侧、鸦雀山和凤凰山南侧至大桥村;.西至赤码大道、赤湖工业园及港口街镇城镇开发边界南侧、304 省道南侧约300米处、赛城湖北岸、通江大道西侧约300米位置处;北至长江;范围面积约392平方公里。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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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会现场,记者们就市民关心的话题向市规划局的同志发问,继续往下看!
发布会现场
江南都市报:总规编制中贯彻落实了哪些新理念与方法?
罗文总工程师答:本次规划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对接“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部署,大力实施江西省“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和“一圈引领、两轴驱动、三区协同”的区域发展格局。
规划编制中突出优化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的空间格局,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和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部门协同,逐步形成多规统一衔接、集约高效、功能互补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底线约束、低碳韧性的路径模式,按照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把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城市安全放在优先位置,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类空间布局,探索九江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前提下可持续的发展方式,依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总量,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突出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实施机制,发挥规划公共政策与平台作用,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面向多方参与凝聚共识,实现城市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协同治理的规划实施机制。
结合总规的编制还同步开展了近期建设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面向多规合一的总规协同专题研究、城市发展规模及人口布局研究、综合交通枢纽专题研究、总体城市设计专题研究、综合防灾及公共安全专题研究。
九江交通广播:九江现正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想请问在总规中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哪些考虑?
罗文总工程师答:为加快推进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我局启动开展了《九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大中路和庾亮南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启动了我市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对我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潜在对象进行了认真调研、踏勘和初核,,并草拟了《九江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
在总规中,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一是从城市总体层面为名城保护创造条件。处理好老城与新区的关系,确定历史城区合理的功能定位与发展策略。保护山、江、湖、城的城址环境特色,关注滨江、滨湖、临山的景观风貌控制,对重要区域和廊道进行高度控制。二是确立历史城区文化遗产保护总体框架。历史城区文化遗产总体框架为“一环一带一路三片多点”。三是加强历史城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针对大中路、湓浦路、庾亮南路、塔岭路等历史街巷,根据现存情况分类保护。加强对历史城区内整体风貌控制,与街区内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四是控制开发强度与建筑高度。历史城区内规划以商业服务、生活居住、文化体验、休闲娱乐为主要职能。历史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整体建筑高度以多层为主,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以低层为主。五是加强城市更新建设与名城保护规划的协调。城市更新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要注重将更新改造活动与老城区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相结合,依法保护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九江新闻广播:总规修编中如何谋划市域空间格局?
罗文总工程师答: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中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
首先,特别注重生态、农业、城镇空间的和谐统一,一是提出保护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格保护承担生态系统维护与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空间,包括各类保护区、森林、草原、水域等生态地域和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保留地,划定生态空间占市域总面积约61%。二是保障农业空间提质增效,围绕农村农业优化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加强农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提质增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改善提升农村生活环境,稳定粮食和蔬菜等城市主要农产品供应的基本空间。严格执行区域准入制度、用途转用许可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制度。三是促进城镇空间紧凑集约。加强城镇空间开发建设行为管控,严控独立选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发展。
其次,规划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一是强化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与刚性管控。将世界级文化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公益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与价值的山体、丘陵、森林、水系、湿地等生态要素保护管理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二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严格保护《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基本农田集中区。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原则禁止一切各类城乡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三是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划定相协调,划定城镇开发边界。2035年,全市划定县级以上城镇开发边界652.91平方公里(含独立园区),各镇开发边界在各县市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市辖区范围内各镇的开发边界初步划定10.58平方公里。
再次,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了构建“沿江城镇发展轴和昌九城镇发展轴、西部城镇特色发展带和东部城镇特色发展带”的“T轴两翼”以及“在T轴地区形成九江-瑞昌-庐山主核心区、共青城-德安-永修副核心区、湖口-彭泽副核心区”的“一主两副”的市域空间结构,以形成城镇等级结构合理、职能分工明确的市域城镇体系协调发展局面。
九江新闻网:农村村民建房选址有什么要求?
王文明副局长答:村民建房选址应符合规划,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应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和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开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区域;避开堤防、防护堤、水利工程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二)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三)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村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四)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铁路、高速公路、环庐山公路、环西海公路、昌九大道等重要交通廊道沿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宜新布点村民建房。
(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后方可批准建房。
(六)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