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新闻发布会
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九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2-25 09:46:41

开征环境保护税新闻发布词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宇翔

2017年12月25日)

 

各位新闻界、企业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清费立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应运而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将环保费改税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改革的背景

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可进一步完善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二、改革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以税法约束和调节企业生产中的排污行为,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保

三是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环保税开征是征管体制改革和构建地方税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能够显著提升征收依据的法律地位、执法刚性和执法规范。

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政治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一是坚持“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主要体现在(1)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排污费的缴纳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两者虽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内涵却相同。(2)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即排污费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改革后的环境保护税也是设置此四大类税目;(3)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等,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最低税额1.2 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最低税额1.4元均与排污费标准相同。

二是坚持完善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今后条件成熟后,还将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为征税项目。

三是坚持适当授权。国家对大气和水污染物仅设定幅度税额,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相关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如国家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为1.4元至14元,而我省规定依据下限征收,而全国有不少省市都提高了征收标准,最高的达到了下限的8倍。

四是坚持建立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即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识别、税收核定、税收稽查等环节都离不开环保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额上的分歧,也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与环保税主要变化点: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按照不同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列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规定重金属按照不同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列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仍按照前3项征收。比如,重金属应税污染物表中列明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10种污染物,如果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上述5种以上的污染物,但在征税时,仅针对污染当量数排前5位的污染物征税。三是增加优惠减免范围(由一档减免改为两档减免)。在原来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增加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改革的进展及影响

一是关于纳税人的规模。目前我市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第一批1271户纳税人信息,已完成初步识别,即将开展纳税人环保基础信息采集,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对于暂时不在移交名单的新增纳税人,地税部门将根据移交情况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二是关于收入规模。据了解,2017年我市征收排污费9000万元,前期我们选取14个行业23户典型企业开展调查,由于建筑噪声在排污费中占比较大且不再征收环境保护税,加上排污费基本采用核定征收,而环境保护税要求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计算征收,计算数据一般都低于核定数据,基于以上两点,我们预计,短期内环境保护税将会下降,但从长期看,随着管理的加强,纳税人的逐渐增多,环保税将会有适度增长。

三是关于纳税辅导。目前,地税部门已完成金三系统相关软件的开发与测试,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纳税申报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到纳税服务局进行申报缴税。另外,地税部门将在1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辅导。确保所有纳税人会计算、能申报,

再次感谢各家媒体大力的支持!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热情关注!

 

答记者问


1.地税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怎么征收?怎么缴纳?请介绍具体操作方法?

答:环境保护税只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应税污染物有四大类,即废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定量征收,其中废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分别按照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1.4元或1.2元征收,固体废物按照每吨污染物5-1000元不等的标准征收,噪声则按照超标分贝数的不同每月350-11200元标准征收。

纳税人可以根据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没有监测数据的,可以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计算应纳税额,前两种都不具备条件的,则由税务机关根据环保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或者是到地税纳税服务局现场申报。

2.长江周刊:我省按最低标准征收废水、大气污染物的环保税,而京津冀等地区标准比较高,是否是为了吸引高污染的企业向江西转移?

答:我省废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征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设定,主要是基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税负平移的原则,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在费改税过程中,税额标准并未提高,仍然按原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至于是为了吸引高污染企业向江西转移的目的肯定是不存在的。

3.排污费原由环保部门征收,环保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后,核定标准由谁来定,两部门之间如何协作?

答: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4.居民个人排放生活垃圾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

答: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虽然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已实现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纳税人范畴。

5.最近汽车检测费标准有所提高,是否与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关系?

答: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将原来的排污费改成环境保护税,并不涉及其他项目,再说这两者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征收,而汽车检测费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收取的费用,是一种经营性收费,与排污费不是一回事,因此,检测费标准的提高与环境保护费改税没有关系。

6.为什么建筑噪声不缴纳环保税?

答: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一样,都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监测难度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7.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总量是增加还是降低?

答:这要从三方面回答:一是制度设计层面,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理论上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二是征收管理层面,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这部分企业的负担会略有增加,但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三是从长远发展看,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