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词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烜城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社会各界公益人士: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市中院,向与会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支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的各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九江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工作开展等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省高院《关于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中院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指导推动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紧紧抓住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宝贵机遇,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平安九江、法治九江建设,创新绿色司法理念,为建设美丽江西“九江样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从2014年开始,市中院专门组织调研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将环资庭的设立作为全市法院的重点工作任务。2015年1月5日,市编办批复同意设立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暨西海巡回法庭。同年11月2日,环境资源审判庭暨西海法庭在庐山西海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又上一个新台阶。环境资源审判庭暨西海巡回法庭占地面积2亩,设有审判用房、办公用房、审判配套用房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目前配备“三审一书”4名干警。全市14个基层法院中,有武宁、修水、彭泽、浔阳等四个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法院根据情况设立了环境审判专业合议庭,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出台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方案,全市环境资源案件全部实现归口审理。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15件,其中刑事案件149件,民事案件156件,行政案件10件,已审结299件。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水污染、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
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打造环资审判新亮点
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着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的审判任务,跨越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以往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将其分散于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采取传统的审理模式,缺乏环境保护司法理念。为此,市中院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就积极筹划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工作,扎实稳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开展涉环境资源民事、刑事案件的“二审合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6年7月,市中院环资庭作出了全市首起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判决,并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武宁县石渡乡境内划出一块面积100余亩的国有山场作为法院的“刑事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为今后开展刑事环境资源案件“补种复绿”工作提供了绿色基地。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市中院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强调突出环境保护的司法理念,创新审理模式,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探索推进环资审判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理,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认知。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永修、武宁法院加大刑事案件的巡回审理力度,在案发地就地审理破坏生态案件,并在庭后进行现场讲解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社会反响良好。例如砍伐直径较小的红豆杉、将山林里的树苗移栽到自家房前屋后等群众不以为然的举动,实际却触犯了刑法,通过巡回审判增强群众对破坏环境的违法性认识,感受到破坏环境导致的危害后果,达到教育目的。
二是大胆适用法律规定,创新环资审判手段。大胆尝试生态修复性判决。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性义务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进入环境损害区域、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法院会同监管职能部门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执行情况来看,禁止令教育意义深刻,实际效果良好。
三是在民事审判中引入环保理念,考量法律关系。由于历史原因,武宁多年前将库湾承包给渔户进行养殖,并签订了年数较长的承包合同,养殖户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破坏水体进行养殖,使得西海湖的水质逐年下降,为扭转恶化局面,武宁开始启动库湾清理,要求解除与养殖户的承包合同,武宁法院积极参与到政府部门库湾收回及安置补偿的运作中,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审理,查明水体破坏事实,判决解除承包合同,由相关部门作出一定补偿,促使政府部门妥善、高效、有序进行库湾清理,为武宁保护“一湖清水”贡献力量。
四、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让环资审判理念深入人心
为加大环资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组织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我们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环保的意识,根据时间节点安排开展环保法律意识“进校园”、环保司法宣传“进社区”、节能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为主题的教育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环资审判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各家媒体大力的支持!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热情关注!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
长江周刊记者
浔阳晚报记者
问:我在九江市场上看到有老桩售卖,基本上都是从山砍下来的分有几十年的、上百年的不等,售价不高大约1000元左右,在农村环境资源保护还不太受重视,刚发言人提到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我想了解下法院目前具体有哪些做法?
答: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案释法,提高案发地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我们武宁、永修开展巡回审判,到案发地开庭审理。二是大胆适用法律规定,创新环资审判手段。大胆尝试生态修复性判决。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性义务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为加大环资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组织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我们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环保的意识,根据时间节点安排开展环保法律意识“进校园”、环保司法宣传“进社区”、节能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为主题的教育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问:我想了解一下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在农村普遍存在取证难的情况,老百姓面对这类案件会不会面临立案门槛高、立案难,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答: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还是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符合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区别只是诉讼请求中涉及环境资源,所以归类为环境资源案件。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庭只对案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实质要件要等到受理后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立案登记制是最高法院为解决立案难问题出的力招,有效地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问:想请发言人举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老百姓没有认识到会触犯法律,但实际违法了的最常见、也容易犯的危害生态环境的案例?
答:就拿上个星期我们到都昌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来说吧!案子有两个原审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经公安鉴定,完全没有文化,祖辈都是在湖上漂泊讨生活,靠打鱼、养鱼为生。他对这个野生动物小天鹅不是很了解,环境保护知识很匮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构成刑事犯罪,即将受到刑法的惩罚,被告人非常后悔。还有就是部分群众对滥采乱伐法律意识也很淡薄,他不知道滥采乱伐达到一定立方,也构成刑事犯罪。等等这一系列情况发生,也给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强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问:发言稿中提到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想知道哪些宅基地纠纷属于环境资源类案件?
答:环境资源类纠纷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均有涉及,根据我们上级法院民事环境资源类案件归类,将宅基地纠纷划入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统计,宅基地纠纷很多时候和土地资源利用相挂钩,我院也将宅基地纠纷归口入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审理。
问:①到县区采访,时常听到村民反映说土地开发、征用找政府难以解决,这类的纠纷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能受理?如果能,哪个部门解决?②九江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①土地征地拆迁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一方面,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难以避免,另外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导致了双方会存在一些矛盾点。在这个方面,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要依法依规处理征地拆迁等相关涉及群众利益的纠纷,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干警要保持中立,居中裁判,公正处理。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群众的权益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涉及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根据“三审合一”的要求,将归口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
②关于下一步工作打算,全市两级法院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省委、省政府对环境资源保护也高度重视,省法院葛晓燕院长提出了“弘扬井冈山精神,创一流工作业绩”目标,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题听取了有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汇报,要求全市法院重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立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按照省院环境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打造九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特色、新亮点,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九江法院重点、亮点工作进行打造,为后代子孙留下一湖清水、一片蓝天。市中院也将适时召开全市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次工作会,以进一步推进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问:空气污染有没有相关的案例?例如我住所附近有焚烧垃圾的现象,居民反响很大,是不是也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答:据我了解,我市两级法院目前未受理空气污染类相关环境资源案件。理论上法院可以受理空气污染类案件,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举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所以空气污染类诉讼案件少见。
问:刚了解到我市全市法院自205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15件,审结299件,和其他地区相比,九江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或地位?
答:应该说,我们九江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省处于一个中游的水平。